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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 第45條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第45條
第 四 章 租約之管理
承租人申請承租,附繳之證件有虛偽不實時,出租機關應撤銷或終止租約,所繳租金及歷年使用補償金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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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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