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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第37條

承租人除經出租機關同意發給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外,不得擅自增建、修建、改建或新建地上建築改良物、設置雜項工作物或其他設施。 違反前項規定,屬標租者,出租機關應終止租約;屬逕予出租者,由出租機關通知承租人於一個月內繳納發現當月租金額二倍之違約金,承租人屆期未繳納違約金,出租機關應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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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