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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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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第44條
租約終止或消滅,承租人拆除騰空非屬國有之地上物,返還租賃物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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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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