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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第16條

教學支援老師之教學時間,於單一學校(不包括分校)之每週教學節數,以不超過二十節為原則。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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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