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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第20條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認證資格之互相承認及教學支援老師聘任之相關事宜,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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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