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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第21條

高級中等學校依據學生需求、學校發展願景及特色,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聘任教學支援老師,擔任本土語文、臺灣手語、第二外國語文課程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科目之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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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