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 第5條

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第5條

第二條第四款至第七款特定科目、領域專長之教學支援老師,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老師認證,取得合格證書;其報名資格、審查基準、認證程序及內容,應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