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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第17條

教學支援老師之待遇,依各校實際授課之節數支給鐘點費,聘任期間應按月發給。但因天然災害、法定傳染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全校或全班停止上班上課而無實際授課,學校應依原排定課程發給鐘點費。 前項教學支援老師鐘點費支給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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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