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 第19條
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第19條
教學支援老師於受聘期間,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專業精神。 六、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七、其他依法令規定應盡之義務。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8條
看 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全文
第2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