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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第19條

教學支援老師於受聘期間,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專業精神。 六、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七、其他依法令規定應盡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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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