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 第6條
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第6條
各校聘任教學支援老師,應公開甄選,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其聘任期間,每次最長為一學年。但未達一學期者,得逕由校長聘任之。 本土語文教學支援老師之甄選,學校得依原住民族教育法
第三十五條
規定聘任地方耆老或具相關專長人士擔任。 新住民語文教學支援老師之甄選,無合格人員報名或合格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學校得聘任具新住民語文專長之新住民或相關人士擔任。 前三項教學支援老師表現良好,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者,得免甄選再聘一學年,並以免甄選二次為限。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5條
看 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全文
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