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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第18條

教學支援老師於受聘期間,得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參與教學有關之校內研習或活動。 三、享受學校各種教學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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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