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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10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起始程序之記載,應包括下列事項及整體或個別之預定起迄時間: 一、審判長行人別訊問。 二、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 三、罪名及權利告知。 審判長預定於告知罪名及權利後,詢問被告及其辯護人對檢察官起訴犯罪事實之意見者,應併同記載於前項所定程序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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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