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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21條

法院預定命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就沒收或保安處分事項辯論者,應載明其項目、次序及各自預定起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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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