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 第13條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13條

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情形,得由審判長補充為準備程序結果之說明。 前項情形,宜載明於審理計畫中。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