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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12條

檢察官、被告或辯護人均為開審陳述之情形,應載明檢察官、被告或辯護人各自進行開審陳述之項目、次序及預定起迄時間。如有複數被告或其辯護人進行開審陳述者,亦同。 被告有數人之情形,應載明各該被告或辯護人係以個別或統合方式進行開審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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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