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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23條

第九條第二項所稱各項程序間隔之時間,指法院為進行下列事項而預先酌留之時間: 一、確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疑問。 二、進行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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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