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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20條

法院於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程序結束後始調查科刑資料者,應將其情形載明於審理計畫中。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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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