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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17條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物證及書證之調查,應載明實施調查之人、次序及預定起迄時間。 數項物證、書證於同一證據調查階段接續調查之情形,得以概括方式記載前項所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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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