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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 第23條

法院應於國民法官選任期日二日前,將應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名冊,送交檢察官及辯護人。 法院為進行國民法官選任程序,應將應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之調查表,提供檢察官及辯護人檢閱。但不得抄錄或攝影。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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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