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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 第28條

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於前條所定程序後,另得不附理由聲請法院不選任特定之候選國民法官。但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雙方各不得逾四人。 辯護人之聲請,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雙方均提出第一項聲請者,應交互為之,並由檢察官先行聲請。 法院對於第一項之聲請,應為不選任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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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