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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 第25條

國民法官選任程序,不公開之;非經檢察官、辯護人到庭,不得進行。 法院為續行國民法官選任程序,經面告以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及不到場之處罰,並記明筆錄者,與已送達通知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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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