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民法官法 › 第30條

國民法官法 第30條

除依前條之抽選方式外,法院認有必要且經檢察官、辯護人同意者,得先以抽籤方式自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中抽出一定人數,對其編定序號並為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之不選任裁定。經抽出且未受裁定不選任者,依序號順次定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至足額為止。 法院為選出足額之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得重複為前項之程序。 前條第二項規定,於前二項之情形準用之。
AI 白話解釋
← 第29條看 國民法官法 全文第3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