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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10條

機場公司副總經理以下之從業人員,除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規定外,其進用及管理,依機場公司人事規章及契約辦理,不適用公務員有關法令之規定。 前項機場公司人事規章有關薪給、退休、撫卹、資遣等事項,由董事會通過後報交通部核轉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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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