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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17條

機場公司員工所需退休給與費用,由機場公司依精算之退休金成本額提撥準備金予以支應。 原機關工友(含技工及駕駛)於機場公司成立之日隨同轉調該公司者,其退休準備金未提足額部分,應於該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提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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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