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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9條

機場公司成立當年度創業預算,依預算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該創業預算並應於公司成立四個月前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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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