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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7條

機場公司執行下列事項,應報交通部核定: 一、機場公司章程及董事會組織章則。 二、機場公司資本額調整及股票發行。 三、機場公司年度營業方針、計畫、預算及決算。 四、機場公司投資或轉投資事項。 五、以機場公司財產為擔保或借款。 六、其他依機場條例規定應報交通部核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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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