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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 第14條
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14條
依前條第二項改為不適用公務員有關法令之人員,因改投勞工保險致損失公保原有權益時,準用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十四條
規定之養老給付計算基準,發給公保年資損失補償金。 前項人員依法再參加公保,請領養老給付時,承保機構應代扣原請領之補償金,並繳還機場公司,不受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十八條
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標的之限制。但請領之養老給付較原請領之補償金額低時,僅代扣請領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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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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