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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5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機場公司章程及董事會組織章則之審議。 二、機場公司組織章則之核定。 三、機場公司資本額調整及股票發行之審議。 四、機場公司年度營業方針、計畫、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五、機場公司投資或轉投資事項之審議。 六、以機場公司財產為擔保或借款之審議。 七、機場公司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任免。 八、機場公司人事規章之審議或核定。 九、機場公司營業規章之核定。 十、機場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核定。 十一、機場公司國內、外分支機構設立、變更或撤銷之核定。 十二、依機場條例規定應報交通部核定事項之審議。 十三、其他依法規及機場公司章程規定事項之審議或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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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