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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2條

機場公司本企業化精神經營國際機場園區,並以促進國際機場園區與航空城共榮發展及提升國家競爭力為目的。 機場公司由政府獨資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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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