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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商品分等檢驗實施辦法 第10條

經核定分等檢驗商品之廠 (場)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適用本辦法第五 條及第六條之優惠規定一個月至六個月。 一、規避檢驗者。 二、因品質不良致生貿易糾紛,經查證屬實或經輸入國檢驗機構檢驗品質 不良者。 三、商品未依修訂標準如限改善品質者。 四、以未經分等檢驗登記之產品、次級品或不合格品矇混作偽者。 五、以他廠之產品矇混者。 六、違反本辦法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者。 七、產品經驗檢驗不合格者。 八、國內市場應施檢驗商品,未經取得檢驗合格證前逕行運出廠 (場) 者 。 九、其他虛偽不實情事者。 報驗商品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除應評定查核不符外,並即對該工廠報驗商 品連續加強抽驗三批,如再有本項各款情事者,則停止適用本辦法第五條 及第六條之優惠規定一個月。 一、凡應標示生產日期之商品,其報驗申請書所附紀錄與實際標示不符者 。 二、報驗之商品經抽驗或港口驗對不符者。 三、商品於出口或出廠時未依規定加附檢驗合格標識者。 四、經派員抽驗缺貨或出口商品運至港口經驗對發現缺貨者。 五、抽驗時貨品已運離堆置地點者。 第一項經核定分等檢驗商品之廠 (場) ,於停止優惠期間內,其商品經驗 驗有不合格者,亦應列入品管追查之相關項目中評核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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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實施分等檢驗之國產商品品目,由經濟部公告之。經依國際標準品質保證制度認可登錄或經核准使用正字…第3條商品分等檢驗等級分為優良甲等、甲等及乙等三種。前項檢驗之標準依商品檢驗法第八條之規定執行之。第4條凡依照「國產商品品質管制實施辦法」取得品質管制等級之廠(場),其產品為分等檢驗品目者,得向商…第5條經核定為分等檢驗之商品,其報驗由生產廠(場)檢附該批商品依檢驗程序完成之檢驗報告或品質合格證…第6條經核定分等檢驗之商品,得享受減低檢驗費優惠,其費率由商品檢驗局報請經濟部核定之。第7條經核定分等檢驗商品之廠(場)及其從事檢驗人員,應受商品檢驗局之督導。前項檢驗人員,就其檢驗工…第8條經核定分等檢驗商品之廠(場)及其檢驗主管人員,應就商品之完整檢驗資料妥善保存二年。第9條經核定分等檢驗之商品,其生產廠(場)停止產製該商品在三十日以上者,應自停止及恢復產製日起十五…第11條停止優惠之分等檢驗商品,其生產廠(場)於期滿原因消滅後,自動恢復適用分等檢驗優惠之規定。第12條經核定分等檢驗商品由代理商或貿易商申請報驗者,應檢具該商品之原生產廠(場)證明及其品質合格證…第13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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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