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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商品分等檢驗實施辦法 第8條

經核定分等檢驗商品之廠 (場) 及其檢驗主管人員,應就商品之完整檢驗 資料妥善保存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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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