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核定為分等檢驗之商品,其報驗由生產廠 (場) 檢附該批商品依檢驗程
序完成之檢驗報告或品質合格證明,向所在地檢驗機構申請辦理,經審核
後簽發合格證書,審核時得取樣查核。未經審核簽發合格証書之商品,不
得運離報驗時所堆置之處所。
輸出之分等檢驗報驗及港口驗對案件,得抽批審核,抽批驗對。
經核定為優良品管甲等分等廠 (場) 者,其分等檢驗商品,依法定檢驗程
序檢驗合格後得自行副署簽發合格證書,免向檢驗機構報驗及申請驗對。
第一項規定,於甲等分等檢驗商品之輸出,得於運抵裝運港埠倉庫後,向
港埠檢驗機構申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