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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商品分等檢驗實施辦法
› 第2條
國產商品分等檢驗實施辦法 第2條
實施分等檢驗之國產商品品目,由經濟部公告之。 經依國際標準品質保證制度認可登錄或經核准使用正字標記之產品,得視 同分等檢驗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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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
商品分等檢驗等級分為優良甲等、甲等及乙等三種。前項檢驗之標準依商品檢驗法第八條之規定執行之。
第4條
凡依照「國產商品品質管制實施辦法」取得品質管制等級之廠(場),其產品為分等檢驗品目者,得向商…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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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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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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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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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經核定分等檢驗之商品,其生產廠(場)停止產製該商品在三十日以上者,應自停止及恢復產製日起十五…
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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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停止優惠之分等檢驗商品,其生產廠(場)於期滿原因消滅後,自動恢復適用分等檢驗優惠之規定。
第12條
經核定分等檢驗商品由代理商或貿易商申請報驗者,應檢具該商品之原生產廠(場)證明及其品質合格證…
第1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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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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