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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商品分等檢驗實施辦法 第11條

停止優惠之分等檢驗商品,其生產廠 (場) 於期滿原因消滅後,自動恢復 適用分等檢驗優惠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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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