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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商品品質管制實施辦法 第10條

取得品質管制等級之廠 (場) 停工在三十日以上時,應檢附產品庫存清單 向當地檢驗機構 (或代施檢驗機構) 申報並副知商品檢驗局。但食品廠 ( 場) 尚有冷藏、冷凍或未包裝成品或仍在生產內銷產品者不得視同停工。 停工期間不得逾六個月。但農產加工廠 (場) 得依季節性時間申報之,並 以一年為限。其有正當理由未能復工者得於期滿前,申請延長一次。 停工工廠 (場) 未依前兩項申報者,當地檢驗機構 (或代施檢驗機構) 應 即以書面催告限十五日內申報,逾期未申報亦未復工者撤銷品管等級。 停工期間未滿而復工者,應自復工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檢驗機構 (或代施 檢驗機構) 申報並副知商品檢驗局。復工後品管等級應重新評核之,於未 核定前,原等級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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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