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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商品品質管制實施辦法 第8條

經核定品質管制等級之廠 (場) 遷移廠址者,應重新辦理品質管制等級登 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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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