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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商品品質管制實施辦法 第3條

實施品質管制以廠 (場) 為對象,同一廠 (場) 同時生產不同類別產品者 應於申請品質制等級登記時分別辦理,其登記類別由商品檢驗局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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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