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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商品品質管制實施辦法 第9條

取得品質管制等級之廠 (場) ,經查有虛偽不實情事,商品檢驗局得視情 節輕重處以停止分等檢驗優惠,降等或撤銷其品質管制等級。 取得品質管制等級之廠 (場) ,其執行追查評比未達○.五五者及食品類 甲等廠 (場) 執行追查評比未達○.七六者,停止分等檢驗優惠二個月。 產品抽驗結果,衛生項目不合格者,該廠 (場) 停止分等檢驗優惠一個月 ;安全項目不合格者,該項貨品分類號列之產品停止分等檢驗優惠一個月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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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