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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商品品質管制實施辦法 第4條

經公告實施品質管制之商品,其產製廠 (場) 應依本辦法之規定,填具申 請書並檢附有關資料,向商品檢驗局申請品質管制等級登記,由商品檢驗 局依左列規定予以考核: 一、調查:調查之主要項目如左: (一) 管理制度之完整性。 (二) 人員訓練及技術之熟練程度。 (三) 生產設備維護情況。 (四) 檢驗設備及其維護與校驗。 (五) 原料及供應商管制。 (六) 製程管制及成品管制。 (七) 包裝及貯運管制。 (八) 不合格物料管制。 (九) 追查係統及改正措施。 (十) 市場調查及新產品開發。 二、執行追查:經調查列等之廠 (場) ,即納入執行追查範圍,由商品檢 驗局按照不同品質管制等級所規定之追查次數,繼續施以不預先通知 之追查。 三、產品抽驗:經調查列等之廠 (場) ,即納入產品抽驗範圍,由商品檢 驗局按照不同品質管制等級所規定之抽驗次數,抽取其樣品予以試驗 。 四、基本檢驗設備:實施品質管制之廠 (場) ,應按照其申請登記之產品 分別備置最基本之檢驗設備。 前項申請書、調查作業程序,執行追查作業程序、產品抽查作業程序及各 類產品最基本之檢驗設備由商品檢驗局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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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