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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商品品質管制實施辦法 第7條

經列為優良甲等、甲等或乙等品質管制等級之廠 (場) ,得享受左列各款 之優惠: 一、其產品經公告為分等檢驗品目者,得依照「國產商品分等檢驗實施辦 法」之規定,享受分等檢驗之優惠。 二、優良甲等及甲等品質管制廠 (場) 之產品符合國家標準者,得向經濟 部中央標準局申請使用正字標記。 三、其產品之品管等級,各公私機構得採認作為重要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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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