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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10條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0條
校務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如有短絀,應以未分配賸餘予以填補或縮減以後年度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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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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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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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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