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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6條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之主管機關為教育部;各校校務基金之管理機關為 各該國立大學校院。 校務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設置管理委員會管理,其要點由教育部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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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