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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7條

校務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學雜費收入。 二、政府編列預算撥付款。 三、推廣教育收入。 四、建教合作收入。 五、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六、捐贈收入。 七、孳息收入。 八、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學雜費之收費標準,依教育部之規定;第二款之預算編列,由 教育部依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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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