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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8條

校務基金之用途如左: 一、教學支出。 二、研究支出。 三、推廣教育支出。 四、建教合作支出。 五、增建、擴充、改良資產支出。 六、其他與學校校務有關之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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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