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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9條

各校校務基金預算之編製,應審酌基金之財務及預估收支情形,妥慎編列 ,並以維持基金收支平衡或有賸餘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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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