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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2條

教育部得視各國立大學校院情況及財務自籌比例達年度經常支出百分之二 十時,依預算規定程序,於各校設置校務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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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