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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校務基金之創立基金,就現有代管國有財產撥充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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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