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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故宮博物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本院主管人員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單位,一份送達新任人員,一份會陳本院院長核定。 本院經管人員移交清冊,比照前項程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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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