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立故宮博物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第12條

國立故宮博物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本院院長交接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敍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行政院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發生爭執,應陳報本院院長核定。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國立故宮博物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