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立故宮博物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第13條

國立故宮博物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各級人員應依本條例規定之期限辦理移交、接收及陳報,如確有特殊情形不能依限辦理完畢時,應事先詳述理由陳報行政院或陳報本院院長核准展期;其展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國立故宮博物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